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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入稟要求電訊商提供另案網民資料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0331/00407_041.html

【本報訊】 東方報業集團名下公司及其管理層,就一宗網上涉嫌誹謗東方的事件入稟高院,要求下令一間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該名撰寫涉誹謗貼文網民的個人資料。

「yzzk.com」一貼文涉誹謗

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東方的管理層。入稟狀指,原告要求被告和記環球電訊有限公司提供一名網名「轉載」的人士個人資料。原告指,「轉載」約於○六年十月十二日凌晨一時廿四分,於網上討論區「yzzk.com」一段題為「明星被偷影」的貼文上,張貼涉嫌誹謗原告的訊息。

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在命令十四日內向原告提供「轉載」的全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以及其住址、安裝地址或帳單地址資料。
案件編號: HCMP 587/2012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0331/00407_040.html


黃國桐認為,網上誹謗傳播快,比於旺角貼街招誣衊,更具殺傷力,屬罰則較重的書面誹謗。


梁秉雄指,網上任何舉動都被記錄,更會被儲存最少三個月,網民行為無所遁形。

【本報訊】刊登誹謗言論的網站,被法院判處賠償十萬元,並需交出發文者的資料,多個界別人士都認為判決可警惕大眾不要發放失實資訊,損害他人聲譽。律師黃國桐表示:「可以清楚話畀網民同網站管理人知,唔好以為喺網上就可以『話之你』,亂講嘢,諗住『睇我唔到』、『搵我唔到』,講完乜事都無,其實一定捉到你!」

律師:其實可以判重啲

「網上係公開平台,咩人都睇得,仲係文字記載,可以永久存留,傳播速度又快,所以喺網上發表誹謗言論,殺傷力大,仲衰過喺旺角貼街招唱你,一定屬於較嚴重嘅書面誹謗。」黃國桐更認為:「今次其實可以再判重啲,因為無證據就話人做非法嘢,擺明就係誹謗言論,你作為一個平台點可以唔去監管,收到律師信又唔即時處理?」

他補充:「如果誹謗言論帶有惡毒,有計劃、有陰謀咁發布,仲可能係刑事(罪行)。」不過,因為舉證比較困難,警方唔重視又好少理,受害人一般都需要自費經民事訴訟去控告,動輒數以十萬計嘅律師費,所以好多時被人誹謗嘅受害人焗住要忍氣吞聲。

他又指,如果要伸張正義同取回應有嘅權利,就一定要有團火同鍥而不捨嘅精神,東方今次對社會起咗好正面嘅作用,話畀人知要對自己言行負責,因為一定查到出嚟。

網上行為更易留證據

「網上行為比你喺條街做嘅嘢更易留下證據。」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屯門)資訊及通訊科技系系主任梁秉雄指出,網民在網上的任何舉動都被記錄,而電訊管理局要求網絡供應商儲存有關的用戶紀錄長達三個月,一查即現形。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0331/00407_039.html

【本報訊】「犯東方者,雖難必誅,雖遠亦必誅!」蓄意中傷東方及其管理層的貼文多年來在網上陰魂不散,東方不惜花費人力物力揪出發放誹謗貼文的網民及幕後黑手,早前已成功揪出三名發放誹謗東方貼文的高登網民,他們已向東方作出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

東方會繼續懸賞厚酬,追緝發放誹謗貼文的幕後黑手;對發放誹謗東方貼文的網民亦會訴諸法律進行追討,誓要相關網民為誹謗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成功揪出三名高登誹謗網民

以網名「一時俊傑」、「徐晃」、「去支」貼文的寶萬隆實業有限公司、徐偉倫及葉建紅,他們分別在○七年至○八年間發表詆毀東方貼文(見表),內容嚴重失實。三名「網民」早前已在《東方日報》、《太陽報》及on.cc刊登道歉啟事,其中「一時俊傑」更就誹謗行為向東方作出賠償。

其他蓄意在互聯網發表失實言論的網民亦即將原形畢露!網民「轉載」○六年於明報網站內的《亞洲週刊》討論區發表涉誹謗貼文,東方已入稟要求網絡供應商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全名、身份證號碼、手提電話及地址。

法庭昨日亦裁定,獨立媒體須向東方提供分別在○九年及○七年發表誹謗貼文的兩名網民「小狼」及「hevangel」的全名、地址及電郵地址。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0331/00407_038.html


網民「小狼」及「hevangel」分別於○九及○七年在「獨立媒體」發表誹謗貼文。


高院裁定「獨立媒體」須向東方賠償十萬元及提交誹謗網民的個人資料。





告「獨立媒體」誹謗 東方勝訴

東方報業集團被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香港「獨立媒體」)網站貼文誹謗,為此入稟高院控告該公司,申請禁制令及要求賠償,惟「獨立媒體」方面在呈交抗辯書後便對訴訟置諸不理,連審訊都選擇缺席。原訟庭昨裁定東方的指控成立,並批評「獨立媒體」處理案件的手法不妥,判「獨立媒體」需賠償十萬元予東方,並支付東方訟費。法官亦命令「獨立媒體」要向東方呈交撰文網民的個人資料。

本案原告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為「獨立媒體」網的網站註冊者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獨立媒體」網在○七年十月十二日及○九年一月廿三日,分別刊登兩篇文章,內容涉及對原告及其創辦人的不實指控。原告在一○年八月入稟高院,要求禁制被告繼續發布涉案文章、並要被告向原告賠償及提供撰寫涉案文章網民的個人資料。

呈抗辯書後無回應 並缺席聆訊

原告在入稟後,被告於一○年十二月向法庭呈交抗辯書,聲稱涉案文章內容屬實、或屬公允評論或受特權保護,但之後便再沒對訴訟作進一步回應,連法庭頒令要被告跟原告交換文件清單及證人供詞,被告都無遵守。到案件上月九日聆訊,被告亦無派員出席,法官遂在被告缺席又無提供證據下展開聆訊。

主審暫委法官吳嘉輝昨頒下判詞指,兩篇涉案文章誣衊原告,內容屬誹謗。法官表示,指控報業機構掩飾事實會損害其公信力及商譽,而新聞及消息發布自由,乃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受《基本法》保護。原告作為新聞業界一員,卻被指損害這些自由,毫無疑問是對原告誹謗。

沒承諾不再發布 法官頒禁制令

法官接納原告之證供,裁定原告在入稟前已先向被告發信要求刪文,但被告無理會,故被告需就誹謗文章負上法律責任。由於被告從沒承諾不再發布,故法官決定頒發禁制令。法官在考慮兩篇文章的誹謗程度,以及文章確有向第三者發布等因素後,判被告向原告賠償十萬元。

在衡量金額時,法官特別提到被告在呈交抗辯書後,便不對案件作任何跟進,連法庭命令也不遵守,手法應被譴責。

至於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提供兩篇誹謗文章的點擊率,以及交出撰寫文章網民的個人資料,法官認為,兩名網民確是利用匿名之便,來進行其錯誤行為,而有關資料對原告繼續追究責任有用,故批准原告要求,要被告提供上述資料,包括網民的個人資料如姓名、住址及電郵地址。

東方報業集團發言人強調,為捍衞名聲,東方已發出「通緝令」,懸賞厚酬、追緝發放誹謗貼文的幕後黑手,成功揪出幕後黑手、並提供可靠證據及將其繩之於法者,將可獲取該筆獎金。
案件編號:HCA 1253/2010
http://the-sun.on.cc/cnt/china_world/20120401/00429_013.html

東方不惜人力物力鋤奸 內地貼文誹謗 成功刪620篇

【本報訊】內地網站散播涉及中國政府的謠言,迅速被勒令關閉相關網站或暫停網站運作;但民間機構遭內地網站誹謗,卻難以全面刪除所有誹謗言論。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及其管理層,近年頻被網上誹謗貼文攻擊,共發現七百一十七篇分別來自中國官方網站及民營網站的誹謗貼文。

官網剩3篇 民間網餘94篇

東方為保聲譽,不惜人力物力要求相關網站刪去該類文章,一百八十四篇發放自官方網站的誹謗貼文至今仍有三篇未刪除;五百三十三篇來自民營網站的誹謗貼文,已刪去四百三十九篇,有九十四篇仍然存在。

多個內地網站無視法紀,沒有刪除誹謗東方的貼文,全因兩地法律差異不公。期間東方入稟本港法庭控告多個內地網站誹謗獲裁定勝訴,但內地網站卻沒有按法庭裁決作出賠償。「跨境告誹謗係有難度!」執業大律師潘展平指,內地網站誹謗港人,就算港人在本港勝訴,亦須經一定的法律程序,才可申請判決在內地法院執行。

反觀過去有內地人利用本港司法制度,來港民事控告港人誹謗,卻多數獲和解賠償。○二年,本港前上市公司、內地民企格林柯爾及主席顧雛軍跨境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控告瑞銀華寶及時任分析員張化橋誹謗並要求索償。格林柯爾指,瑞銀華寶及張化橋在○一年十二月給客戶的電郵、通訊及其網站提供不實資訊。官司纏繞半年,瑞銀華寶及張化橋向顧雛軍賠償三十萬元作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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